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戈运龙律师,理学学士、法学学士,三级律师,安徽省律师协会电子商务和信息网络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省法学会会员,芜湖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芜湖六安商会秘书长,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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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工程项目履约过程中的风险防范与管控

因工程项目履约时间长、涉及各方主体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较多,施工单位在项目履约过程中面临着方方面面的风险。其中主要的风险有建设单位追究工期违约责任的风险、签证结算中的风险、因丧失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而导致工程款无法回收的风险、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管理风险、项目部合同管理的风险、项目部矛盾纠纷的风险等。


 

  一、工期管理中的注意事项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工期违约是建设单位追究施工单位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因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施工任务是施工单位的主要义务,根据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建设单位提起工期索赔诉讼仅需提供合同以及工程竣工时间的证明材料即可,而施工单位则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对工期延误没有责任。


 

  施工单位最有力的证据是工期顺延的签证,其他证据包括:双方约定的可以顺延工期的合同条款;实际发生的可以顺延工期的事实证据(技术核定单、设计变更通知单、发包人和工程师指令、双方函件、会议纪要等);工期索赔材料;工期顺延计算依据等。如施工单位不能提供足够的工期免责证明,容易被判支付高额工期违约金。所以项目管理中要重视和加强工期管理。


 

  (一)注意开工日期


 

  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4月5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浙江省高院《解答》)第五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开工时间以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为依据。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发出后,仍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应以开工条件成就时间确定。没有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的,应以实际开工时间确定。”浙江省高院的规定虽然对其他地方法院没有约束力,但对该问题的理解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2、施工单位要注意以下方面:


 

  (1)协议书中应注明开工时间以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为准。有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的,认定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中记载的开工日期为开工日期;


 

  (2)如果发包人下达了开工令,但施工场地没有达到“三通一平”,即通水、通电、通路及场地平整,或者存在其他导致施工无法进行的因素,承包人就应该做好纪录,让监理或者发包方代表签字确认并明确实际开工日期,并以此作为顺延工期的证据;


 

  (3)如果没有开工报告的,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认定该日期为开工日期,承包人的证据可以是发包人发出的通知、工程监理的纪录、当事人的会议纪要、施工许可证等;


 

  (4)如果承包人和发包人无任何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亦无开工报告,则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


 

  (5)对于承包范围不包括桩基、土方等分项工程的项目,应注意要求建设单位以施工单位实际承建的工程范围开工日来作为工期起算日;


 

  (6)工程资料中应填写对施工单位有利的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避免填写不同日期。


 

  (二)注意竣工日期


 

  1、在协议书专用条款内,应避免对我方不利的确定竣工日期的约定。建议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中的约定:“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2、在竣工资料中要特别注意竣工日期,尽量填写对施工单位有利的竣工日期。


 

  3、发包人拖延验收情况下的竣工日期确定


 

  在工程建设实践中,有些情况下发包方为了达到拖欠工程款的目的,或其他目的,故意拖延验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施工单位的应对措施:


 

  应及时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并要求对方签收,取得对方已经收到完整的竣工验收报告的证据。如对方拒绝签收,可采取EMS邮寄送达(邮寄底单上写清楚双方名称、送达文件的名称、文件主要表达的意思等内容,底单要求邮局盖邮戳并留存),必要时可采取公证送达等形式。


 

  (三)注意协议书、专用条款、补充协议等书面文件中关于工期条款的约定


 

  1、通常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合同规定的不能顺延工期的情形是否公平合理;对于工期顺延的主张期限、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所需经过的流程等规定是否合理;是否有逾期提出工期签证即丧失权利的条款等。


 

  2、浙江省高院《解答》第六条规定:“发包人仅以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而主张工期不能顺延的,该主张不能成立。但合同明确约定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应遵从合同的约定。”


 

  施工单位注意事项:


 

  (1)应避免合同中约定,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之类的条款。


 

  (2)要按合同约定的期间提出工期顺延。如果错过了期间,也不要放弃,还是要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提出。


 

  (四)注意节点工期


 

  实践中,大部分的工程合同中会约定节点工期并附有节点工期违约条款,建设单位对于节点工期也可要求施工单位承担工期违约责任。因此,项目管理中不但要测算和掌握总工期,还要十分重视节点工期的测算和把握。


 

  (五)注意工期处罚条款和工期违约金条款


 

  合同中应避免过于苛刻的工期处罚条款。对于工期违约金条款可争取设定上限,以使风险处于可控状态。


 

  (六)做好工期签证和工期索赔


 

  1、因协议书、专用条款、补充协议等书面文件的效力优先于合同中的通用条款,因此要重视该类书面文件中有关于工期签证的具体约定,严格按照约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工期签证。签证的形式、内容、提出签证和索赔的期限和程序等都要符合约定。


 

  如无特殊约定,通常情况下,做好一份签证,需要满足:(1)签证的形式和内容要合法、合约。(2)签证内容不仅要表述引发签证的事项,还要准确表述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经济损失、工期延误的天数,并附上完整、准确的基础事实资料。(3)经发包人现场代表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2、应提高和强化及时签证、依约索赔的意识,把签证和索赔作为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益的最有效手段。


 

  3、签证应要求对方有权限人员签字并盖章。


 

  4、注意通用条款中的工期签证和工期索赔要求。


 

  5、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并不必然带来工期顺延,应注意按合同约定及时进行工期顺延签证。


 

  (七)慎用单方停工权,防止发包人的工期索赔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3年示范文本)的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但是,停工毕竟是对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处理不当还可能遭到业主索赔,务必谨慎行使。


 

  施工单位在停工方面的注意事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停工要慎重


 

  (1)要有充足的依据停工。因停工对双方影响较大,停工前应先对签约和履约证据进行审查,主要审查是否符合停工的条件、是否有充足的依据停工。如因建设单位欠款而停工,则要看付款条件是如何约定的、该约定是否明确且容易证明、付款条件是否已满足、建设单位是否未履行其应先履行的付款义务,确定应该是施工单位先施工还是甲方先付款。另外,实践中很多合同约定有建设单位未按约定付款,施工单位要保证连续施工一定时间,之后才能停工。施工单位对此也要格外重视。


 

  (2)要把握好尺度。如发包方未按约定支付款项,如无特殊约定,通常情况下要达到“致使施工无法正常进行的程度”,对于发包方只是偶尔程度较轻的延误支付,尚不足以影响施工进程的,通常不应以此要求停工。


 

  (3)要综合分析停工可能给双方造成的影响和后果。停工不是目的,而是手段,不能为了停工而停工,而要综合分析停工是否对施工单位更有利,在综合分析各种情况的基础上,采取最合适的解决问题的办法。


 

  (4)在建设单位主动要求停工或主动提出放缓施工进度的情况下,施工单位一定要求建设单位发出书面的停工令或放缓施工进度的通知,如果没有书面的通知,也应通过其他证据固定建设单位发出要求的事实。


 

  2、停工前的通知。


 

  停工前应先书面通知发包方履行义务,在发包方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履行或拒不回复、且不能消除导致停工的原因时,承包方才可以停工。如因甲方拖延付款等原因导致停工,在停工前应首先书面催告发包人限期支付工程款。


 

  3、停工的告知。


 

  停工前应在合理期限内书面通知发包方,通知书要载明停工的原因、停工的具体时间,应要求工期顺延,因停工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同时停工应报经监理单位,并经监理单位签单确认。


 

  4、停工中的通知。


 

  停工过程中应连续致函发包人,引起其重视。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时间间隔内(一般为28天),定期向发包方通报一次停工期间人工、机械的停置情况及补偿报告,并要求发包方签收、答复。


 

  5、停工时的工程现状记录。


 

  停工期间要对工程现场进行拍照,做好停工期间的有关数据的记录,最好能收录有关的图文资料,以有利于日后的停工补偿计算工作。对现场的工程进度、设备设施以及各项材料进行统计拟出清单,请监理或者甲方代表签字确认。


 

  6、停工时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固定。


 

  停工时应积极要求甲方和监理对已完工程量进行确认。


 

  7、要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停工不能对工程质量和安全造成影响,要确保已完工程的质量、现场的安全、大中型机械的安全等。


 

  8、要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施工单位要采取措施减少因停工造成的各项损失,避免损失扩大。


 

  9、停工应与索赔相结合。


 

  (1)施工单位应编制停工索赔书报监理公司确认,并送至建设单位。不要在最后造价结算时再提停工索赔或再编资料,以免产生确认上的困难和结算上的纷争。


 

  (2)索赔时应避免财产权益的过度主张和合法权益的主观丧失。


 

  10、要注意与建设单位的协商。


 

  停工时也应积极也建设单位协商,确定下一步的工作方向和目标,在可能的情况下,可签订书面协议对相关问题进行明确。


 

  11、复工时应对相关问题进行确认。


 

  复工时应注意与对方共同确认具体的复工时间、停工期间的工期顺延时间、停工期间的工期损失如何补偿等。


 

  (八)做好工期证据搜集和保管


 

  施工单位应及时搜集影响工期的各类因素的证据;证据应注意体现出延误的工期起始日和终止日;应严格对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办理工期签证或工期索赔,避免逾期失权;要妥善保管技术核定单、设计变更通知单、发包人和工程师指令、双方函件、会议纪要、签证、索赔等资料原件;证据的形式可以是书面文字、现场照片、录音录像、公证书等多种形式;要尽可能减少资料管理人员变动,如人员变动,应做好工作交接;对于存在混合过错导致工期延误的情形,项目部也应采取赶工措施并保管好费用证明,降低工期延误可能给双方造成的损失。


 

  二、签证、结算中的注意事项


 

  (一)注意做好签证,保存好证据材料


 

  最高院《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浙江省高院《解答》中规定:“双方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单、工程变更单、工程对帐签证以及其他往来函件、记录等书面证据,可以作为工程量计算和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


 

  (二)注意签证、确认的人员


 

  结合浙江省高院《解答》,通常情况下有权在工程施工中进行签证和确认的人员有:1、法定代表人和约定明确授权的人员的签证、确认具有法律效力;2、没有约定明确授权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的签证、确认具有法律效力;3、承包人举证证明该人员确有相应权限的其他人员的签证、确认具有法律效力。


 

  (三)“以送审价为准”的适用


 

  依据最高院《解释》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1、适用要点


 

  (1)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应有完整的书面约定(该约定不局限于合同,施工中的补充协议、对方出具的证明也可以):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注:该期限应明确)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2)送审资料即竣工结算文件应当齐全。如果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或其他书面文件中对送审资料有特别约定的,应按双方的约定执行。完整的结算资料一般包括:①招投标文件资料;②施工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补充合同或其他与工程施工相关的协议书等;③工程竣工图纸(全套图纸,包括土建以及安装部分);④设计变更图纸,设计变更签证;⑤施工过程中的工程量签证、地址勘察报告;⑥工程预算书;⑦发包人供应材料清单;⑧发包人预付工程款、垫付款明细;⑨其他与工程结算有关的资料。


 

  (3)承包人送审的结算资料及催告函要有发包人的签收凭据。签收人必须是发包人中有签收资格的人,送审资料承包人应做好书面留底。


 

  (4)签收单应能反映出送审的总造价。建议签收单上最好写明:“工程造价为**亿元,送审资料齐全。”


 

  (5)约定的审价期限届满后,承包人不要和发包人就工程价款的结算再进行协商,应立即向发包人发出工程造价以送审价为准的函件。


 

  关于要求贵公司按我公司送审价支付工程款的函(参考函件样本)


 

  **公司:


 

  *年*月*日,我公司与贵公司签订了关于承建****项目的合同。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于*年*月*日开工,于*年*月*日竣工。竣工以后,我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贵公司提交了竣工结算文件,工程总造价为**亿元。合同约定审价期限为2个月,至今贵公司已超过审价期限而未予答复。根据合同约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本合同的造价应以我公司送审的**亿元为准。


 

  贵公司至今支付我公司工程款**元,尚欠我公司该项目工程款**元,请接函后立即支付。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年月日


 

  2、其他做法


 

  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发包人往往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不同意签订“以结算价为准”的默示条款,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不妨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有关“适用法律和法规”一条中直接约定适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l07号令)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以上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未予以答复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可就此主张以送审价为准。


 

  (四)避免结算过后,甲方再追究工期违约或其他责任问题


 

  结算是针对工程价款,狭义理解的话并不包括合同中其他的罚款、扣款、违约金等。当然,也要看结算单上双方的具体约定是如何表述的。如果结算单对合同中其他事项没有涉及,单单确认工程价款,这样的话,不能视为双方放弃了合同中约定的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权利。签订过结算单,合同一方仍然可以根据合同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在一些施工单位违约责任较大的项目,为避免结算过后,建设单位再追究违约责任,可考虑在结算单中对其他问题进行涉及。比如,结算单后面可加上“双方无其他纠纷、互不追究合同违约等责任”、“以上结算,已包括双方合同内外发生的各类费用、产生的各类罚款、扣款,违约金等,双方无其他争议和纠纷,互不追究其他责任。”之类的意思表示。


 

  三、重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保障建设工程承包人收回工程款的重要法律权利。在目前市场形势严峻的情况下,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并及时行使该项权利。


 

  1、施工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严禁以各种形式私自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严禁以项目部私自盖章放弃、合同、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函件、各类用印材料中放弃等形式放弃优先受偿权。如确实需要办理,应严格按公司内部制度流程报批。


 

  2、要定期关注项目建设单位房产销售情况。


 

  要严防房屋销售很好而仍拖欠大额工程款情况。在此情况下,施工单位应及时催讨工程款,避免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因房屋销售完毕而实际无法行使。


 

  3、重点关注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4、关注停工项目优先权。


 

  最高法《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第26条规定:“按照非因承包人的原因,建设工程未能在约定期间内竣工,承包人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受影响;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合同未约定竣工日期,或者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时已经超出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之日起计算。”


 

  5、建立发函形式行使优先受偿权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一终字第41号判决书确立了建设工程优先权可以通过发函主张的审判要旨。因此,施工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寄送关于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函件,同时保留好对方签收或邮寄的底单等证据。


 

  四、质量、安全管理的注意事项


 

  (一)总包单位对现场全面安全和质量管理负责


 

  质量方面:


 

  依据《合同法》第272条、《建筑法》第29条的规定,总包单位按总包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对总包单位负责,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即总包单位要对整个工程的质量负全面的责任。


 

  安全方面:


 

  《建筑法》第45条规定:“总承包人应该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总包单位对于整个工地的安全负责,对于分包方(含违法分包)、转包方的安全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与分包单位约定清楚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在相关主体承担了外部责任后,在其内部应按照各方之间的合同约定来承担责任。


 

  在没有约定情况下,因分包单位、转包单位过错造成的损失,总包单位可以向其追偿。在有证据证明建设单位指定分包单位的,建设单位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有证据证明分包单位不服从总包单位的安全管理造成事故的,分包单位将承担主要责任等。


 

  (三)工程质量缺陷中,应对设计中存在的缺陷、甲方提供或指定购买的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标准的情况进行检查并书面提出,留存证据。


 

  依据最高院《解释》第十二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承包人过错的认定:一是承包人明知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设计有问题或者在建设施工中发现设计图纸有过错,而没有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设,并继续施工的;二是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混凝土等未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仍予以使用;三是对建设单位提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要求,承包人不予以拒绝而进行施工。


 

  承包人的注意事项:


 

  1、保留好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的相关证据;


 

  2、应避免自身过错,对于设计图纸错误以及发包人的过错应及时提出并保存相关材料予以证明;


 

  3、发包人指定分包,分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分包人和发包人均应承担责任,但即使总包人未收取总包管理费,总包单位如未尽到相应管理义务,仍然应承担部分过错责任。


 

  (四)注意保修期间的质量责任划分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1、施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并承担经济责任。


 

  2、属于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其费用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索赔。


 

  3、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属于施工单位负责采购的,施工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属于建设单位采购,但施工单位提出异议而建设单位坚持使用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经济责任。


 

  4、因建设单位或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由建设单位或建筑物所有人自行负责。


 

  5、因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造成的质量事故,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不承担经济责任。


 

  五、项目部合同管理的注意事项


 

  项目部的合同管理是施工单位履约管理中的重要环节。为避免风险,施工单位必须做好合同管理工作,应在内部建立合同评审制度和流程,要求项目部必须按公司的合同评审流程和范本签订合同,严禁项目部及项目部员工个人私自对外签订合同,严禁用项目部技术资料专用章签订合同。


 

  (一)项目部合同审查的要点如下


 

  1、合同主体资格


 

  一是确定对方经过工商注册且正常经营。应要求对方提供最新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专业分包合同还应要求对方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个别特殊行业还应要求对方提供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要求对方在相关材料上盖公章确认;


 

  二是审查对方的履约能力以及诚信度、在行业内的口碑等相关情况。审查办法通常是要求对方提供产品检测合格报告、核实对方的经营范围、要求对方提供以往工作的业绩、通过行业内其他渠道打听对方诚信度、通过与对方合作过的其他客户了解其合作情况等;


 

  三是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合同项目,要根据合同内容审查对方的资质现状,即有否获得相关资质及目前效力情况(有的资质可能失效)等;


 

  四是合同开头部分的甲方乙方应与合同结尾盖章部分的甲方乙方对应一致;


 

  五是合同中应要求对方注明对方的地址、联系人、开户银行及帐号等。


 

  2、合同内容


 

  一是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


 

  二是权利义务的内容是否合理;


 

  三是审查相应条款。通常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方式、期限、运费承担、违约金等主要条款必不可少,一旦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将对合同履行造成重大风险隐患。


 

  3、价款是否含税及要求对方提供发票问题


 

  为避免纠纷,合同中应明确价格为含税,合同签订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发票。合同中应注明:每次付款前,供方应首先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完税发票,发票专用章与供方一致,否则,需方有权不付款。供方并对所提供的发票承担法律责任。


 

  4、运输、交付方式及费用承担问题


 

  因标的物交付涉及到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问题,因此通常应约定货物运输由对方负责将标的物运输至施工单位项目部工地(工地地点应明确到具体地市及具体工程地点),交付地点在项目部,运费由供方承担。如果是租赁物,可约定租赁物进出场的运输均由对方负责,租赁物的交付在项目部,运费由对方承担。


 

  5、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合同中应避免对施工单位不利的违约责任。现实情况中,因建设单位工程款付款不及时,往往导致项目部不能及时向材料商支付款项,这就导致了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材料采购合同中应尽量控制违约金的数额,如可约定“如需方逾期付款,则每日向供方支付逾期货款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比例也应明确为拖欠付款部分或逾期支付部分,不应以总货款或合同总额计算。


 

  6、合同前后的一致及解释条款


 

  合同前后条款应一致。应对合同草稿的每一条款、每一个词、每一个字乃至每一个标点符号都仔细推敲、反复斟酌,确定合同中是否存在前后意思矛盾、词义含糊不清的文字表述,避免出现前后约定不一致的情况,避免合同条款引起误解、产生歧义,确保合同的文字表述准确无误。对于涉外合同或者存在多个补充协议的合同,应当设置合同解释条款,一是设定当合同条款相冲突时以何种语言的文本为准;二是设定不同文本的效力顺序。


 

  7、合同生效条款


 

  合同成立的条件比较容易明确,而对于合同的生效由于可能会涉及到法定的审批,所以当事人在理解上可能会存在偏差,认为合同一经签署成立就生效了。一般应当写明:“合同自合同双方(或者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如合同有固定期限的,还应当写明:“本合同有效期自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止。”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批准或者登记后生效的,或者合同约定须经公证等生效条件的,应当在合同中写明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8、设置终止、解除合同的条件


 

  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终止、解除合同的条件,以及解除合同后的条款。如违约情形、违约责任,违约所产生的损失范围及补偿,包括对可预期利益的范围的界定,避免将来产生争议。


 

  9、定金、履约保证金等条款


 

  为避免风险,合同中应尽量避免约定合同履行前支付大额定金、预付货款的情况。


 

  10、合同公平性、可操作性


 

  要看合同内容是否公平、是否有可操作性、条款内容是否清楚、是否存在重大遗漏或严重隐患、陷阱。


 

  11、清洁文本条款


 

  如合同中有“本合同正文为打印文本,如双方对此合同有任何修改及补充均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合同正文中任何非打印的文字或者图形,除非经双方确认同意,不产生约束力。”之类的约定,在签署过程中,合同中的所有条款文字与数字(签署人签字、时间签署与盖章除外)均应当事先打印完成,不得在合同签字过程中出现合同正文里有手写文字或者空白未填写的情况存在。


 

  12、解决争议的方式


 

  选择诉讼或者仲裁其中之一作为争议解决方法,不要出现既由法院管辖又由仲裁机构裁决的条款。约定通过诉讼解决的,还可以约定管辖法院;约定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应写明具体仲裁机构名称。通常情况下,施工单位应在合同中约定对自身有利的管辖法院。


 

  13、签章


 

  合同对方如果是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签章处应当加盖单位印章及授权代表签字,如果是公民个人,则要求其本人签名。对于超过一页的合同,还应当加盖骑缝章。所有的印章和签字均应当清晰、完整。特别需注意的是,避免对方盖章采用**公司销售部、**公司经营部之类的章,应要求对方盖公司公章或公司合同专用章。


 

  14、合同附件


 

  要注意合同有无附件以及附件与主合同的关系,审查附件的内容是否与主合同一致。合同附件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与合同同样重要,应慎重对待。


 

  (二)要防范合同履行后对方追究违约责任的风险


 

  合同中通常都有违约责任的条款,而即使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相关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在合同款项支付完毕时,应尽量要求对方出具合同终止函,或出具相应证明。避免对方就合同履行中的违约行为再行主张权利或提起诉讼。


 

  六、矛盾纠纷处理的注意事项


 

  矛盾纠纷的处理也是项目履约管理的重要方面,如矛盾纠纷处理不好,极易对施工单位信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一)要重视矛盾纠纷的解决


 

  要对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发现问题及早解决;要对工人、供应商、分包商等反映的问题及时妥善解决,保证将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要妥善处理工伤纠纷


 

  1、工伤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并指派专人负责与医院、伤者及伤者家属联系沟通。在此基础上,要保持与受伤者家属的联系沟通,对家属进行安抚慰问,避免家属情绪失控,避免产生各类不良影响。


 

  2、要查清工人的具体工作单位,是劳务分包企业、专业分包单位、或是其他单位。查实伤害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生原因,同时根据事实,结合《工伤保险条例》,判断是否应为工伤。如属劳务分包企业或专业分包企业工人发生的工伤,应督促相关用人单位及时与工伤人员协商处理工伤赔偿事宜。


 

  3、在进行工伤赔偿时,应参考《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判断工伤等级。如为工伤,则参考《工伤保险条例》估算应赔偿的数额;如为临时雇佣人员受伤,则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估算赔偿数额。


 

  4、在此基础上,应及时进行赔偿,协议书中应对相关事项约定清楚。


 

  5、保存好收条、付款的证明等材料。


 

  (三)因现实中纠纷情况多样、复杂,施工单位应加强对项目部的管理。在发生矛盾纠纷时,项目部应及时将情况报告施工单位相关主管部门,以便由相关专业人员及时参与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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