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戈运龙律师,理学学士、法学学士,三级律师,安徽省律师协会电子商务和信息网络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省法学会会员,芜湖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芜湖六安商会秘书长,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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诌议民事执行中的实务技能

 民事执行的实质是财产执行,能否查明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是绝大多数案件能否得到执行的关键。在我国强制执行领域,执行难成为困扰法院执行的突出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社会信用建设严重滞后,不少被执行人缺乏诚信,欠债后千方百计隐匿、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二是社会监督制度不健全,被执行人能够很容易地转移财产;三是一些协助执行人拒不协助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甚至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帮助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因此,熟练运用债务人财产调查制度、熟悉运用债务人财产控制措施,熟悉运用民事执行强制措施是当前我们在解决民事执行难实践过程中急需突破的问题。本文简单地从财产线索调查、财产控制措施、民事执行措施运用等三个方面分享自己的一点体会,以求达到抛砖引玉之效。


 

  一、突破传统的思维模式,拓宽查询财产的范围和手段


 

  ㈠拓宽查询财产的范围


 

  许多法院的执行法官和当事人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时仅仅从“票子、房子、车子”入手,在穷尽票子、房子、车子的相关查询后,执行案件似乎进入了死胡同,束手无策。其实不然,现代社会的多样化发展同样也使个人的财产趋向多样化,许多人不仅仅只有存款、不动产、动产,还可能有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保险理赔收益、债权、住房公积金等属于个人的一切相关收益。这些就需要我们做足工作,在执行案件中改变传统的思维模式,拓宽我们的思路,分析每一个被执行人的特点,多角度、全方位地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㈡注意运用新型财产调查方式


 

  传统的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申报、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的方式已经无法满足现行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的实际,为突破日趋严重的“执行难”问题,各地法院和律师群体不断探索财产调查的新方式,实践中主要出现了如下几种较为成熟的做法,值得学习和借鉴:


 

  ⒈悬赏举报


 

  这是指采取奖励的方法,鼓励案外人及社会公众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举报。执行实践中,群众举报也是发现债务人财产的一种有效方法。债务人总是生活在一定的社区中,他们的活动有可能被周围的群众所知悉,当法院公告债务人的情况,要求群众协助时,一些了解情况的群众往往会匿名向法院或强制执行申请人举报,可以通过悬赏举报的方法寻找债务人的财产线索。通过悬赏,一方面可以动员更多的民众参与寻找债务人财产的工作,增强法院和当事人发现债务人财产的能力;另一方面也可以加大债务人的压力,促使债务人主动清偿债务。根据2011年5月颁布的《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各地法院要建立财产举报机制,目前基本上各地区法院基本建立了这一机制,但在执行实践中很少有当事人认真去运用,导致这一机制未能发挥其理想效果。


 

  ⒉审计调查


 

  执行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债务人一旦预见到行将败诉,就采用抽逃资金、转移财产等方式来逃避执行。对这样的被执行人,法院在执行开始时往往难以确定被执行人财产的真实状况,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委托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被执行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所显示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当然审计执行能够发挥有效作用的前提是能够获得被执行人真实的财务资料,而那些对被执行人不利的财务资料,被执行人显然是不愿意主动交出来的,因而法院往往需要通过搜查来获取这些资料。


 

  ⒊电子化集中查询


 

  近年来执行案件数量逐年增多,银行网点大量增加,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不可能到所有的商业银行都查一遍被执行人在该行是否存有存款。因此,需要执行人员到相关机构办理手续的传统查询方式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基于实践需要,不少地方开始探索查询方式的创新,主要是采用了电子化集中查询方式。201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法院查询和人民银行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联合通知》明确“在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按人民法院查询需求升级改造完成后,将采用技术手段由信息系统自动批量查询”,并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与本地协助查询的人民银行协商建立联合工作机构和联合工作机制,共同处理查询工作有关事宜。这个方面走得比较靠前的是北京市的法院,目前北京高院经过与各协助单位的不断协商,目前已能够通过网络查询公安户籍和车辆信息、工商企业登记信息、全国公民身份信息、民航登机信息,以及13家商业银行账户余额信息等20个部门22类信息,真正实现了集中化和网络化查人、查钱、查车、查房。


 

  二、财产控制和处分实务技能


 

  为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实现,法律赋予了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查询、冻结、划扣等司法措施的权力。查询、冻结、扣划既是独立的司法行为,又融合为一个有机整体。查询属于准备阶段,目的是为了掌握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为下一步采取冻结措施奠定基础。冻结、扣押是控制财产的手段,限制被执行人对其名下财产的处分,为债权人实现权利做好准备。扣划是查询和冻结措施的最终目的。因此,在完成查询后做好财产控制和处分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根据现行法律和最高院的相关规定,强制执行中的财产控制措施包括冻结、查封、查扣,财产处分措施主要包括拍卖、变卖、变价。在实践中,对财产的控制和处分特别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⒈特别注意财产权属的判断。执行实践中,确定财产的权属是执行的前提条件。一般来说,对于不需要权属登记的动产,如无相反证据,按照占有状况确定财产归属;而对于一些未登记的不动产,则需要采取进一步的措施明确其权属,例如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则需要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来确定权属。


 

  ⒉特别注意控制措施的生效时间和延续时间。相关财产被采取控制措施后,债务人丧失了对财产的处分权,包括事实上的处分权和法律上的处分权,但债务人对该查封物仍享有所有权。根据财产控制对象的不同,控制措施生效的时间也会有不同。例如,如果查封财产对象是动产,原则上只要执行机关将查封裁定送达给被执行人就发生了法律效力;如果查封财产对象是不动产或者有登记的特定动产,除了可张贴公告,加贴封条外,还应进行查封登记。如果在控制措施期限内未达到执行目的,则应当注意合理运用续行控制措施延长控制期限。例如,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冻结期限不超过6个月,6个月内未能达到执行目的的,那么应当及时续行冻结期限,时间为不超过3个月。


 

  ⒊重视对协助义务人履行协助义务的控制。实践中,对执行财产的实际控制的不仅仅是被执行人,大多数情况下都会涉及第三人。执行实践中,我们称之为协助义务人,协助义务人在执行中负有协助履行的义务,做好对协助义务人的控制对达到执行目的也是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


 

  首先,要理清哪些是协助义务人?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是否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直接划拨退税款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出口退税款,在国家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须经特定程序通过银行(国库)办理退库手续退给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机关只是企业出口退税的审核、审批机关,并不持有退税款项,故人民法院不能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要求税务机关直接划拨被执行人应得退税款项,但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税务机关提供被执行人在银行的退税帐户、退税数额及退税时间等情况,并依据税务机关提供的被执行人的退税帐户,依法通知有关银行对需执行的款项予以冻结或划拨。


 

  其次,防止协助义务人不履行协助义务,对拒不配合履行协助义务的义务人要及时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的强制措施。


 

  三、强制措施运用的实务技能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目前可以对“老赖”采取强制报告财产,搜查,拘传,曝光,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九大强制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运用对被执行人起到震慑作用,对于民事执行往往会起到意想不到效果。因此,我们需要熟悉运用每一项措施,利用法律赋予我们的武器主动出击。实践中对于强制措施的运用,我们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⒈将强制报告财产制度进行到底。《民事诉讼法》第241条和《执行程序解释》第32条的规定,财产报告范围为当前财产情况和收到执行通知书前1年内的变动情况。这种报告在理论上被称为首次报告,实践中一般首次报告以后若无财产可执行,则强制报告也就终结。这样的观念是错误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变化的,被执行人随时有可能有新的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我们应当按照《制裁规避执行意见》第1条和《执行程序解释》第33条的规定要求被执行人定期报告财产和补充报告财产。


 

  ⒉将各项强制措施配套使用,打出有力的组合拳才能发挥强制措施的功效。例如,将公开曝光与财产申报、搜查、罚款、拘留、刑事制裁等制度配套使用。公开曝光可以迫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一方面为查找被执行人的真实财产状况以便进一步采取执行措施奠定基础。但仅有曝光措施很难达到查找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效果,必须将公开曝光与财产申报、搜查、罚款、拘留、刑事制裁等制度配套使用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效。


 

  ⒊与执行法官保持良好沟通,及时跟进对妨害民事执行行为且情节较为严重的行为人采取拘留措施。强制措施的行使权在执行法院,因此与执行法官保持好良好的沟通是强制措施得以顺利实施的前提。拘留对于保障民事执行秩序的顺利进行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其不但能够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而且可以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协助执行义务人履行协助义务。但在实践中,不能“一拘了之”,要抓紧做好相关后续工作:⑴实施拘留以后可在羁押场所及时提审被拘留人,也可以在此后3日内提审,查明被执行人履行能力,促使被执行人履行;⑵在拘留期间,询问相关知情人、调查取证、搜查可供执行的财产;⑶发现被拘留人有其他妨害行为的,还可以再作出新的罚款或拘留决定,再次宣布罚款或拘留;⑷被拘留人的行为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应当及时收集证据并与公安部门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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