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戈运龙律师,理学学士、法学学士,三级律师,安徽省律师协会电子商务和信息网络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省法学会会员,芜湖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芜湖六安商会秘书长,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联系人:戈运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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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变更的原因

原因信息

1.修改工艺技术,包括设备的改变;

2.增减工程内容;

3.改变使用功能;

4.设计错误、遗漏;

5.提高合理化建议;

6.施工中产生错误;

7.使用的材料品种的改变;

8.工程地质勘察资料不准确而引起的修改,如基础加深。

由于以上原因所提出变更的有可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中的任何一个单位,有些则是上述几个单位都会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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